庄浪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进一步加强庄浪文物保护工作,促进庄浪县博物馆建设,弥补馆藏文物的不足和空缺,提升庄浪县博物馆的品味和档次,推进学术研究和陈列展览工作,使庄浪博物馆更好地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服务,努力使其成为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流博物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办法,根据庄浪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历史类文物
(一)蕴含庄浪县地方特色,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陶器、瓷器、青铜器、古钱币、古书画、碑刻、拓片、雕塑等重要实物。
(二)与庄浪县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历史时期重要实物,庄浪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和有关文献。
(三)历代线装古籍、地图,各行业珍贵古书。
(四)在全国、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书法、绘画、工艺美术等各门类艺术家的代表性作品,庄浪籍或与庄浪有历史渊源的各门类艺术家的重要作品及庄浪近代以前其他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革命历史类文物,如见证庄浪县各级党组织成立、发展和重大活动的实物、图片、音像制品;庄浪籍或与庄浪有关的重要人物、革命烈士、劳模等相关的文字、照片、实物等。
(六)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
二、民俗类文物
(一)能够反映我县历代生活、生产风貌的实物。如:历代生产工具、生活工具、老家具、手工业制品等;
(二)反映庄浪文化艺术风貌的实物。如:各式文艺工具、乐器、道具、演出服饰、剧本等;
(三)反映庄浪各个时期社会风貌的影音资料、古籍善本及老旧照片;
(四)反映庄浪历代宗教信仰活动及宗教文化的相关实物资料;
(五)能够反映庄浪民俗文化的其他实物资料。
三、其他类文物
(一)各类动、植物及矿石标本,古生物化石等。
(二)其他反映庄浪历史、文化的各类实物、资料等。
(三)其他反映庄浪社会变革和风土人情的物件、资料、档案、影像资料等。
四、文物征集方式
对于所征集文物,本馆通常采取无偿捐赠和有偿让售两种形式,尤其欢迎持有文物的部门或个人向博物馆无私捐献,对于持有者有经济要求者,本馆将根据文物相应的市场价值协商购买。
接受文物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庄浪县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捐赠文物的名称、时代、数量和价值;
(二)对符合要求的捐赠文物,庄浪县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并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对捐赠者将颁发捐赠证书、奖状,并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五、文物征集程序
(一)为规范文物征集程序,成立庄浪县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并聘请文物鉴定知识经验丰富的专家,成立文物鉴定、评估组,对所征文物的必需性、真实性和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二)文物征集人员在进行文物征集前,应摸排文物征集线索,将文物的器型描述、时代、来源、照片、完残程度及持有人的经济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和文物鉴定、评估组;在形成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得到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予征集。
(三)对经过专家鉴定评估后的拟征集文物要在单位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做到公开、透明。
(四)文物征集时应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对所要征集的文物进行现场议价,文物征集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和专家鉴定评估价,对确因文物珍贵且本馆急需的高于专家评估价的文物征集,要说明情况,经专家组签署意见,报征集领导小组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征集。
(五)文物征集人员在支付征集费用时,应由文物出让人填写《文物出让单》,标注文物出让价格。《文物出让单》经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付征集费用。
(六)对所征集到的文物及征集价格应及时进行公示,告知职工征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对所征集的文物应立即登记造册入库、入账,并附带收藏过程、背景说明、照片等相关资料和记录,交博物馆专人保管,存入档案室永久保存。
六、文物征集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二)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珍贵文物,特别要抢救征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
(三)文物征集应坚持科学、合理、去伪存真、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文物征集前要对拟征集的文物进行认真鉴定,造成浪费和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对每年征集的文物和有关的文献史料,必须及时登记列入文物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并做好整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六)每年年底前,文物征集领导组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的文物清单、经费使用情况等)建立档案。
七、本方案及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庄浪县博物馆解释。
庄浪县博物馆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