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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文广局关于印发《庄浪县博物馆章程》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10 10:49



庄浪县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是庄浪县博物馆,住所位于庄浪县水洛镇文化巷10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庄浪县文体广电局。

第四条  庄浪县博物馆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人类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庄浪县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 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

(二) 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 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 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八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   政府部门代表两名,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二) 社会公众代表两名,包括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推选;

(三) 本馆代表四名,其中馆长一名,为当然理事,其余三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 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 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 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 任免举办单位提名的本馆馆长、副馆长;

(五) 审议和批准本馆的财务预决算;

(六) 审议和批准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七) 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 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十) 负责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

 (十一)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九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本馆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     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     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     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 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 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 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  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 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  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  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  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  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  任免由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

(七)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 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 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 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馆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本馆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 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 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 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6 6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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